社會生活噪聲如何處理?
作者: 來源: 日期:2018/8/16 17:21:21 人氣:1499
??近年來,城鎮及農村居民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投訴大幅增加,對環境執法機構及人員的應對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處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呢?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第二條所規定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也就是說,構成噪聲污染有兩個條件:一個是超標排放的客觀現實因素,一個是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心理感知因素。對于前者的把握在于排放標準和監測數值的硬性對比;而對于后者,則因為噪聲污染的特點和受害者當時的心境,難以抓住現場,更難于界定。
??《噪聲法》(1996年制定)規定,負有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等;其中有行政處罰權的是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沒有對人的個性需求給予關注。
??筆者認為,只要存在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擾民現象,依據《噪聲法》第七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于民事責任,可依據《噪聲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對于行政責任,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分清情況,定紛止爭,依法妥善處理。
??第一,依據噪聲源,確定監管主體、適用條款和處罰。
??對來自固定場所、設施、設備的社會生活噪聲,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適用《噪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對來自其他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則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噪聲法》,具體是:發自喇叭、音響、裝修(竣工使用中)的噪聲,適用《噪聲法》第五十八條,即(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三)未按《噪聲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于偶發劇烈噪聲,《噪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噪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即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另外,《噪聲法》第六十條規定,違反《噪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也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此條第二款依據各省情況而定)。
??第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社會生活噪聲種類繁多,法律、法規難以細數所有監管規定。但《噪聲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職責既有分工,又各有側重,互相配合,或直接處理或指導投訴,其中,環保主管部門是統一監管者,但絕不是直管一切、總管所有,更不是包攬全部。
??環保部門有職責向居民解釋社會生活噪聲的相關規定、指導舉報違規行為,解決糾紛;對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投訴,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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